城市用地分类
第2.0.1条 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46中类,土地出租转让,73小类。
第2.0.2条 城市用地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
第2.0.3条 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的不同要求,厂房土地出租,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但不得增设任何新的类别。
第2.0.4条 城市用地分类应采用字母数字混合型代号,土地出租,大类应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应各采用一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城市用地分类代号可用于城市规划的图纸和文件。
1.建设用地要求工业布置对用地形状、大小、地形、水源、能源、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及其他特殊要求均应满足要求。2.交通运输要求包括铁路、水运、公路和连续运输等形式。3.防止工业对城市环境的污染主要防止有害气体、废水、废渣及噪声的污染。4.工业区与居住区的位置应距离近便,步行不超过30分钟为宜。
一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电子工业、缝纫工业、工艺品制造工业等用地二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食品工业、制造工业、纺织工业等用地三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采掘工业、冶金工业、大中型机械制造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制革工业、建材工业等用地
一类工业用地是我国土地政策中按照用途区分的一类,是指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方面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的用地。如电子工业、缝纫工业、工艺品制造等工业用地。
规划建设用准
第4.0.1条 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应以本标准作为城市建设用地(以下简称建设用地)的远期规划控制标准。城市建设用地应包括分类中的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九大类用地,不应包括水域和其它用地。
第4.0.2条 在计算建设用准时。人口计算范围必须与用地计算范围相一致,人口数宜以非农业人口数为准。
第4.0.3条 规划建设用准应包括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规划人均单项建设用地指标和规划建设用地结构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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